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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农字〔1998〕90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全文有效

1998-04-13

你局通知地税〔1998〕8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细则》和《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以房屋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企业用房屋偿还银行贷款,房屋的所有权已归银行所有,银行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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