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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农字〔1998〕3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全文有效

1998-03-03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方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凡办理产权交易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合资企业按买契税率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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