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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农字〔1998〕39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用中方资金购买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用中方资金购买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39号

全文有效

1998-03-03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三资企业购买房屋,无论用中方资金还是外方资金,都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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