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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7〕133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133号

全文有效

2007.10.30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是在总结吸纳了2006年度首次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具体安排部署,任务明确,要求很高,方法科学,措施具体。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抓紧做出周密安排,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知》中的第二项工作要求要力争在11月15日前完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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