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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08]152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吉地税函[2008]15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本篇法规被《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9月22日发布;2015年9月22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中,“对于个人转让虚拟货币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不能准确核算其财产原值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可按转让财产收入的2%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8]152号

已被修订

2008.12.25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经济状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对于个人转让虚拟货币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不能准确核算其财产原值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可按转让财产收入的2%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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