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局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7.27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7月5日起,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分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一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三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局的职权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税收执法主体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附件所列纳税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受送达纳税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