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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税字[1998]90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辽财税字[1998]90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8]90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集体企业在非清产核资中进行的固定资产价值评估增值,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2、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已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但以后又停止增提折旧的,新增价值部分不免征房产税,也不缓征印花税。

  3、本文下发前,各地对符合免税条 件的集体企业已经征收入库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不予抵退,未征税的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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