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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医保发〔2020〕14 号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营医保发〔2020〕14 号

全文有效

2020.3.17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辽宁省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二)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三)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限为3个月。

(四)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五)关于2月份已缴医保费的处理。对于企业已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参保部门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惠民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解决。

(三)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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