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盘医保发〔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3.16
盘山县医保局、市医保局各分局、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及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二)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三)减征期限。2020年2月至4月,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5月起,恢复正常征收比例。
(四)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二、工作要求
各县(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同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