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不再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8]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再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辽地税计[1997]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8年2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证工本费收据》原《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工本费收据》作废。
二、各基层局要将剩余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工本费收据》于2月15日前缴回,同时领用新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证工本费收据》,年终分别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