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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行[1997]273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09-29 沈地税行[1997]273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7]27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辽政办发[1997]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棚户区及棚户区改造的界定棚户区是指棚厦房、简易房、低洼易涝区、危旧小房集中的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必须是由各地政府统一组织,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对棚户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的建设工程。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 件的,可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否则,不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有关政策规定

  (一)对棚户区改造新建的住宅及其不能有偿转让的非生产经营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二)建设单位要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下达后,及时携带有关文件及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手续,地方税务机关要派员参与棚户区的认定,对手续不全或有疑异的项目要搞好调查,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审定税率,及时办理零税率凭证。对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名搞其它投资项目的要据实征收,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已征收入库的不予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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