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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票[1997]3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个体业户发票管理人员实行《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制度的通知

09-29 沈地税票[1997]3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个体业户发票管理人员实行《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制度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7]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7号通知精神,为了提高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用票意识,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将对企(事)业、个体业户发票管理人员,进行普通发票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并对取得《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需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发票管理工作。不准聘任临时人员负责普通发票的领、用、存工作。

      二、《资格证》是地税机关进行发票审批的依据,也是办理领购发票的重要凭证。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地税机关不办理发售和批印发票。

      三、对新办的和新更换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情况集中辅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资格证》。

      四、持证人员对发票管理的职责:

      1、持证人要对本单位普通发票申请领购或自印、发放、使用、保管、记帐及发票使用情况全面负责。工作变动时,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正式办理发票管理移交工作,交将原件缴回。

      2、持证人有义务向地税检查人员如实反映发票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持证人要保管好《资格证》,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一旦丢失要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以便补发。

      五、企(事)业和个体业户票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者,由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同时责承纳税人对发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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