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213号
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铁路工附业单位购入的货物,按购进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不得作为进项抵扣销项税额。
二、对1996年6月1日以前铁路工附业单位从铁路内部其他工附业单位、运营单位按内部调拨价调入的货物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可按10%抵扣至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