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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一[1996]213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辽国税一[1996]21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213号

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铁路工附业单位购入的货物,按购进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不得作为进项抵扣销项税额。

  二、对1996年6月1日以前铁路工附业单位从铁路内部其他工附业单位、运营单位按内部调拨价调入的货物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可按10%抵扣至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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