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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一[1996]189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辽国税一[1996]189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18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铆(国税发[1996]1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的检查,凡超面额开具或擅自改变专用发票基本栏次或内容的,均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得作为购货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换算成的不含税单价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换算后,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发生尾数误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6号文件办理。

  三、价外费用的换算比照此文规定办理。

  四、对破产、倒闭企业善后处理中所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予以提供,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理办法》(辽国税一[1996]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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