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6]第20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2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9号),现将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办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沈国税一字[1994]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加强对学校办企业的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