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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函[1996]16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辽国税函[1996]16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6]1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精神,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普通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和检查工作,加大对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扭转轻视普通发票管理的局面。

  二、《辽宁省国税系统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见附件一)共列举38种44类全省国税系统统一票样,对仍适用国税系统但并不常用的原辽宁省税务局统一票样,不再作为全省统一票样,可由各市局用于企业自用发票参照票样。

  全省统一票样不再按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等经济性质分别设计票样,但印制、发放时要严格执行票面限额的有关规定。

  三、《辽宁省 * * 市国税局发票销售发票》(见附件二)适用于各级发票发售窗口销售发票收取工本管理费时开具使用(按辽宁省物价局的规定,发票工本费和发票管理费统称为“发票工本管理费”)。“单价”栏应填写每本发票出厂价(国家结算价)和20%管理费的合计数。

  附件1、《辽宁省国税系统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略)

  附件2、《辽宁省 * * 市国税局发票销售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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