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地税函[2004]331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市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4]166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发票的管理、推进发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奠定了基础。为解决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增设二种面额,分别为壹角和伍角。票样、防伪措施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同《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4]166号)。
二、为满足纳税人需要,《辽宁省沈阳市定额专用发票》的七种面额均增设25组/本。基层局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市局报送定额发票印制计划。
三、使用微机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需要自开二种以上微机发票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四、纳税人申请调高软件设定的发票限额开具发票的,由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