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26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采用税收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计字[1995]074号),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并于月份终了后13日内申报,纳税期限为每月15日前。
二、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要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的“申报声明”栏内填写按月申报,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