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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发[2004]158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09-29 沈国税发[2004]158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158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市一级报纸、刊物上按《通知》要求内容作遗失声明。纳税人可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问题

  对我市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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