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4]271号
全文有效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保险专用发票的请示》(大地财保沈发[200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从2004年9月15日起使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适用于你公司开展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时使用。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主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