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4]138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系统实际情况,补充以下内容:基建项目必须实行预算管理,审批报送时间为3月15日至3月31日和6月15日至6月30日,市局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性审批,并在当年11月30日前作出批复。请一并贯彻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