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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发[2004]138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9-29 沈地税发[2004]138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4]138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系统实际情况,补充以下内容:基建项目必须实行预算管理,审批报送时间为3月15日至3月31日和6月15日至6月30日,市局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性审批,并在当年11月30日前作出批复。请一并贯彻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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