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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发[2004]106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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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10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协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沈国税发〔2002〕155号)废止。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跨地区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工作程序,完善协查工作管理,明确稽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确保协查工作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纸质协查函件处理程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协查包括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协查系统)协查、纸质函件协查和其他协查。

  第三条 金税协查系统工作包括金税协查委托管理、金税协查受托管理、金税协查实施调查、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纸质函件协查工作包括受托纸质函件协查(即来函协查)、委托纸质函件协查(即发函协查)、结果反馈、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受托纸质函件协查是指上级交办的函件协查、本局收到的异地函件协查、同级地税部门依据《沈阳市税务检查协作制度(试行)》发送的《协查函》、其他部门转来的协查函等;委托纸质函件协查是指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起的纸质信函协查。

  其他协查工作包括接待来人协查、派人异地协查、结果反馈、监控分析和文书管理。

  第四条 市局级案件协查工作管理部门设置在市局稽查局,统一负责全市协查工作的管理和监控;郊县(市)局级案件协查工作管理由其综合业务科(或案源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局计算机中心统一负责全市金税协查系统的技术保障与维护工作,包括从技术上保证金税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金税协查系统有关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六条 各分局、县(市)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规定,设立案件协查领导岗位、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案件协查监控管理岗位、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并配备业务和技术素质较高的专职人员负责案件协查各项工作。

  第七条 案件协查过程中经征管部门稽核发现问题且达到移交标准的案件,依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与征管分局工作协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移交对应各级稽查部门查处。

  第八条 案件协查工作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九条 对于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导入和内部生成的金税协查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并做出税务处理;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发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金税协查委托管理

  第十条 对于从认证系统转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征收管理部门发现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以下相关资料移送给对应的稽查部门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数据(软盘数据)。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

  (二)市局稽查局、稽查一、二、三分局和郊县(市)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对电子数据(软盘数据)进行杀毒处理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与之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数据读入金税协查系统,并通过系统内“纳税人信息补齐功能”,自动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不能自动补齐的,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手工补齐;核对有误的,应当将电子数据(软盘数据)退回征收管理部门重新制作。

  (三)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完成委托协查信息录入工作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录入完整正确的委托协查信息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第十一条 市局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于每月17日从同级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和作废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并生成金税协查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下派给基层稽查局。

  第十二条 各级稽查局、征收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发起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协查信息按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一)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

  1.各辖区发生涉税案件的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供货企业开具的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发现的有疑问增值税专用发票;

  4.能够确定受托方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

  5.查实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其他需要异地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内部生成“有疑问”的委托协查,各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当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表》,说明提出协查的理由,提出具体的协查要求,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和有关资料移交给对应稽查部门的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后应当分部门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将完整的金税协查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协查系统,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三)对于内部生成“已证实虚开”的委托协查,应当由实施检查部门提供《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资料、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和税务协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将上述资料移交给对应稽查部门的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后按部门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将查处和掌握的情况以“附件”形式,连同完整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金税协查系统,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四)对于案情复杂的大案要案,由本级稽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金税协查系统,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第十三条 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收到待审批金税协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查信息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第十四条 “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在提交金税协查网络发送给受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后,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五条 对于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金税协查案件或价税合计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案情重大、情节复杂的金税协查案件,基层稽查局必须上报市局稽查局组织协查,并附有大案要案报告;对于价税合计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金税协查案件,市局稽查局必须上报省局稽查局组织协查,并附有大案要案报告。

  市局稽查局接到基层稽查局的金税协查信息后,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批同意后,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第十六条 受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索要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和作废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纸质证明材料的,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我市辖区的,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接到电话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纸质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金税委托协查在收到返回结果后,应做如下处理:

  (一)收到认证系统转入金税委托协查结果后,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向征收管理部门提供《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

  (二)收到内部生成金税委托协查结果后,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向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

  (三)收到金税协查结果后,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审结后,稽查实施部门或审理部门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完税凭证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提供给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由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处理结果录入金税协查系统,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将税务处理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第三章 金税协查受托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每日登录金税协查系统查询待登记、待分捡金税协查信息不得少于四次。

  第十九条 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收到金税协查系统转来的各类协查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托协查信息登记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受托协查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在金税协查系统中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和相关附加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实施调查,同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

  第二十条 受托收到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和作废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或者认证系统转入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索要纸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收到涉及金税协查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给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处理,同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

  第二十二条 受托收到“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纸质资料后,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纳税人作为稽查案源转案件协查检查岗位,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

  第二十三条 市局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收到市级金税协查系统待分捡发票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分捡完毕。

  第二十四条 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收到案件协查检查岗位转来的协查结果后,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录入到金税协查系统中,并将《税务协查报告》内容录入在“附加说明”栏和“附件”模块中,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将协查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由于特殊原因领导审批不同意返回协查结果的,属于实施调查环节的原因,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重新下派案件协查案源;属于受托管理环节的原因,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重新录入协查结果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疑问”类型的金税受托协查信息,各级稽查局必须保证从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信息之日起20日内完成全部受托协查工作,并将金税受托协查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对于“已证实虚开”类型的金税受托协查信息,各级稽查局必须保证从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信息之日起40日内完成全部受托协查工作,并将金税受托协查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必须每日登录金税协查系统对受托协查结果按期回复的及时性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 来源于认证系统和内部生成的金税受托协查,如若协查结果为“有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为虚开、查无此户、查无此票和假票废票等),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协查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后1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寄送纸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收到案件协查检查岗位转来的金税协查结果后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应当将有关资料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金税受托协查案件审结后,稽查实施部门或审理部门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完税凭证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提供给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由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在1个工作日内将税务处理结果录入金税协查系统,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将税务处理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稽查局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任务涉及废业迁移企业等情况的,应作如下处理:

  (一)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任务的稽查局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完成受托协查任务的登记、审批和文书处理后,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金税协查案件移交表》移交给企业废业迁移后所属稽查局实施调查,同时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和《金税协查移交案件处理台帐》。

  (二)企业废业迁移后所属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收到移交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金税协查案件移交表》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和相关附加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实施调查,同时填写《金税协查移交案件处理台帐》。

  (三)企业废业迁移后所属稽查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反馈给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任务的稽查局,并填写《金税协查案件移交表》和《金税协查移交案件处理台帐》。

  (四)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任务的稽查局在收到协查结果后,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和《金税协查移交案件处理台帐》,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录入到金税协查系统中,并将《税务协查报告》内容录入在“附加说明”栏和“附件”模块中,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意见将协查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第三十条 对于收到一次涉及多组发票的金税受托协查可分多次回复协查结果,但每组发票只能回复一次协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稽查局收到金税受托协查任务,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在到期之日前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稽查局。

  第四章 金税协查实施调查

  第三十二条 案件协查检查岗位收到金税受托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金税受托协查的全部事项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对金税协查结果和质量负责,取证资料应当完整、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条 案件协查检查岗位人员对有关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金税协查专用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对金税受托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涉票企业,该企业是否领购(取得)了需要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以及是否为废票或者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票面填开的项目内容是否一致;

  (四)是否申报纳税(抵扣)税款;

  (五)购(销)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交易是否真实,查证供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自产;

  (六)票款结算是否相符,货票款是否一致;

  (七)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于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稽查局。

  第三十六条 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查企业已经办理注销或已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由企业所属征收管理分局或郊县(市)局负责出具《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

  第三十七条 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查企业属于“查无此户”的,经企业所属税务登记部门核实后,由企业所属征收管理分局或郊县(市)局负责出具《企业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金税协查结果为“查无此票”,受托方被查企业为销货方时,经企业所属征收管理分局或郊县(市)局发票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单》;受托方被查企业为购货方时,由企业所属稽查部门出具调查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对于要求各级稽查局以外的税务机关相关部门配合核实、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在5日内返回核实结果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应当根据金税协查调查结果,选择适用的“金税协查结果类型”。金税协查结果类型的定义如下:

  “正常”指经协查纳税人涉及协查发票的交易业务正常及正常开具获取的该发票;

  “虚开”指经协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为虚开的发票;

  “查无此户”指经协查本辖区内没有该纳税人登记信息且无法查找到该纳税户;

  “查无此票”指经协查本辖区内未发现协查信息提供的发票,即协查信息提供的纳税人未领购过此号码发票且税务机关未发售过此号码发票;

  “假票废票”指经协查确定为假发票或已作废发票,购货方不许抵扣;

  “其他”指协查结果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发票。

  第四十一条 对于受托收到的“有疑问”类型金税协查,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对于受托收到的“已证实虚开”类型金税协查,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查办期限内未调查完毕的金税协查案件,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应当在返回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初查结果后继续查办,并根据市局稽查局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于金税协查中发现的其他案件线索,各级稽查局应当另案处理,进行延伸稽查。

  第四十四条 金税受托协查调查结束后,案件协查检查岗位应当填写《协查表》,制作《税务协查报告》,连同《协查处理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及取证材料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后,移交给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

  第四十五条 金税协查案件审结后,各级稽查局实施或审理部门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完税凭证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提供给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

  第五章 纸质函件及其他协查工作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局级纸质函件受托协查的来源主要有总局、省局交办、异地函件、同级地税部门移交的《协查函》、其他部门转办的协查函等。

  第四十七条 市局级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在接到受托纸质函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对应的基层局,并报经市局级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核准后,在1个工作日内下派基层局并登记《纸质函件协查工作管理台帐》。

  第四十八条 基层局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在收到纸质协查函件后,登记《纸质函件协查工作管理台帐》,在1个工作日内报本局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核准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下派案件协查检查岗位进行检查。各基层局要在自收到纸质协查函件起15日内(对于失控发票等不能确定完成时限的案件协查任务,按照随时发现随时反馈的原则)完成全部案件协查任务,将案件协查结果登记《纸质函件协查工作管理台帐》,并按来函相关要求回复发函单位,同时向市局稽查局报送《案件协查报告》和《税务违法案件协查情况表》。市局级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纸质函件协查结果登记《纸质函件协查工作管理台帐》。

  第四十九条 涉及外地税务机关来人协查的案件要确定对方的身份,验看协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等证明资料并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由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登记《其他协查工作管理台帐》。

  第五十条 市局级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受理的接待来人协查案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对应的基层局,并报经市局级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核准后,在1个工作日内下派基层局。基层局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在报经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同意后,应立即安排案件协查检查岗位配合具体实施协查检查,并将协查结果反馈市局稽查局。市局级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接待来人协查案件结果登记《其他协查工作管理台帐》。

  第五十一条 纸质函件协查,应按照《协查函》中的协查要求和回复时限办理。

  第五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回复纸质函件协查案件协查结果的,受托协查单位应于期满前5天填写《案件协查延期审批表》上报市局稽查局审批,同时按纸质协查函件中的联络方式与发函方取得联系,说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 收到同级地税部门移交的《协查函》,按照《沈阳市税务检查协作制度(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各分局、县(市)局自行收到纸质函件协查任务,遵照谁收函谁复函的原则和上述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和回复。

  第五十五条 市局和各基层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纸质函件协查或派人异地协查工作,但是必须进行归口管理。由稽查部门填制《案件协查申请审批表》,报本局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报经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同意后,填制《纸质函件协查工作管理台帐》或《其他协查工作管理台帐》,并整理相关资料开展案件协查,同时负责将收到的案件协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稽查部门,并填制《纸质函件协查工作管理台帐》或《其他协查工作管理台帐》。

  第六章 监控分析

  第五十六条 各级稽查局案件协查监控管理岗位负责对金税协查系统委托和受托协查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

  第五十七条 金税协查系统委托协查的具体监控考核指标是金税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其中内部生成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要求达到30%以上,并按提出委托协查要求的部门分别计算。

  第五十八条 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的具体监控考核指标是金税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和金税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均要求达到100%。

  第五十九条 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应当在每月2日前,市局稽查局案件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应当在每月3日前通过协查系统上报金税协查统计报表。

  第六十条 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案件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局稽查局报送季度《金税协查动态分析报告》,并同时上报电子文件。报告内容包括:

  (一)该季度本辖区金税协查系统运行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对协查数据的变化进行深入的分析,特别是对两率和协查结果数据的变化要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对监控数据中发现的异常信息进行跟踪分析,摸索内在规律,查找问题成因,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同时上报《内部生成委托协查信息分部门统计汇总表》,结合本辖区增值税案件发生情况具体分析变化原因和预测变化趋势;

  (三)对于重要数据要进行图表演示。对于本辖区协查工作中有新意、有特点、成效突出的方面,及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详细说明。

  (四)通过对金税协查数据进行分析,发掘案源线索,做好涉税案件的延伸检查,及时总结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新动向;

  (五)对通过金税协查发现线索转入稽查程序查处的稽查案件情况逐案说明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同时汇总上报《金税协查系统发现查处案件情况一览表》;

  (六)对金税协查系统的软件功能、业务需求、节点变更、网络及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监控分析并上报有关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对金税协查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金税协查系统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各级稽查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协查系统运行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上报上级部门。

  第六十二条 对于总局、省局下派或与公安部门联合发文下派的专项案件协查,市局稽查局应按照具体要求和时限以文件形式上报,不得延误。同时根据基层局提交的《案件协查报告》及《税务违法案件协查情况表》,对案件协查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分析。

  对于市局下派的专项案件协查,各基层局应按照通知具体要求和时限完成,并上报《案件协查报告》及《税务违法案件协查情况表》。

  对于通知要求对被查企业同时进行全面税务检查的各类专项案件协查,案件协查检查岗位要按照具体要求和时限在对企业进行全面税务检查结束后,报送《涉案企业全面税务检查结果汇总表》。

  第六十三条 各基层局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局稽查局报送《纸质函件及其他协查统计季(年)度报表》和《涉案企业全面税务检查结果汇总表》。

  第七章 文书管理

  第六十四条 案件协查工作各类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负责。

  第六十五条 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协查任务结束后,将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表证单书打印输出,并将形成的各类协查函件、文书资料和证据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等,在30日内进行整理归档。

  案件协查监控管理岗位或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应当将本岗位形成的各类报表、动态分析报告、总结和通报(包括电子文档)等,在正式上报或下发后10日内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十六条 金税协查归档资料包括:

  (一)金税委托协查需归档的资料

  1.认证系统转入金税协查的归档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认证结果通知书》、软盘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完税凭证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等;

  2.内部生成金税协查的归档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完税凭证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等。

  (二)金税受托协查需归档的资料

  《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企业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税务检查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税务协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完税凭证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等。

  (三)上报的金税协查统计表、《金税协查动态分析报告》、总结和通报(包括电子文档)等有关资料。

  (四)金税协查系统运行情况反馈表、台帐等有关金税协查工作的综合资料。

  第六十七条 各类案件协查案卷在完成协查工作后30日内应按照一函一档或一案一档的原则进行资料归档,装订立卷,做到资料齐全、目录清晰、规范管理、便于查找,保管期限10年。

  第六十八条 对于发票失控、金税卡被盗等非金税案件协查,由于案发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要求各级案件协查综合管理岗位要单独设置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做好各类案件协查有关电子文档的数据备份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案件协查各岗位人员对登录金税协查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局长批准不得随意转告他人。

  第七十一条 在案件协查各环节传递移交的各类案件协查文书,必须有案件协查相关岗位人员及主管局长签字方能生效。

  第七十二条 在案件协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案情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局稽查局负责对各项案件协查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制度施行前的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文件与本制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相关协查表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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