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4]8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以上"通知"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131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中所提及的"贷款呆账数额较大,资产盘亏和损失数额较大",我省以50万元为确认标准。
三、涉及"通知"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应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