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沈国税函〔2004〕7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国税明电〔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基层局从3月份征期开始,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所有凭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必须附送相应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3月份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在约谈时补报)。
2. 计征部门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在纳税申报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申报结果确定评估对象。每日申报工作结束后连同当日评估对象一并转给综合业务部门。综合业务部门应立即转送稽核部门。
3. 稽核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第二条的规定,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对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4. 征收税务机关发现上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行为发生的,应立即将此案移送稽查机关进行查处。移送此类案件时,除按现行程序转交外,征收税务机关应单独填写《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涉嫌偷税案件移交单》。稽查机关要优先查处此类案件。
5. 在进行纳税评估期间发生企业负责人走逃的,征收税务机关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此案移送稽查机关进行查处。征收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查询出已报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同时将未报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失控发票处理,由征收税务机关通知购货方-+税务机关协查。
6. 在税务稽查期间发生企业负责人走逃的,稽查机关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知征收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查询出已报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将未报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失控发票处理,由征收税务机关通知购货方税务机关协查。
二、各基层局要善于运用纳税评估手段来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查出成果。各征收税务机关按《关于规范“一窗式”管理工作上报材料的通知》(沈国税函54号)的要求在每月报送“一窗式”管理工作材料时,增加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情况,上报材料包括开展纳税评估的基本情况、移送案件情况、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其中2004年3月份情况在3月18日前单独报送;各稽查分局应在每月的13日前将上月征收税务机关移送此类案件的查处情况或结果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涉嫌偷税案件移交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