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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03]第5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的批复

09-29 辽地税函[2003]第52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3]第5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2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问题时,均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当企业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得到确认后,才可以按照资产评估值确定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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