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178号
全文有效
抚顺、本溪、丹东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已经以辽财税字(95)436号文件转发各地。现将国有林场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范围和综合利用产品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辽宁省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名单》掌握,未列入该名单的企业和综合利用产品,不得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退还,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必须按规定先入库后退税,不得坐抵税款不征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