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328号
失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取得的定额运费发票、客运发票,不能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纳税人购人货物支付运费中所含的建设基金,允许按10%扣除率计算抵扣税款,仅指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建设基金,并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铁路工附业征税具体事项,市局另行发文明确。
三、关于期初存货税金的核定,抵扣等事宜,仍按[沈国税一字(1995)2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