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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国税一[1995]78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09-29 辽国税一[1995]78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7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经全省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所附表格由各市统一印制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要按期上报省国税局汇总。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应及时反馈,以便修改补充。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法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手工稽核检查。

  第三条 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省、市国家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稽核检查的组织、部署、协调和考核,县级税务机关的稽征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级国家税务局的增值税管理部门可直接开展重点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检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均应在增值税管理部门设专用发票稽核检查专职人员,有条 件的应设置专用发票稽核检查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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