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5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沈阳、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经全省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注意搜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企业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并及时反馈给省国家税务局。
二、《工业企业增值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暂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
附件:《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
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稽征管理,使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制定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售货物全部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除外,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均应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申报纳税时,除本规定第三条 第四、五款规定情形外,应按以下规定时限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其他企业购人货物按照对商业企业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申报纳税时,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凭证、资料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一)工业生产企业应提供按规定要求填列的《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税务资料。《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依据以下凭证、资料填列: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或海关完税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运费结算凭证;
2.货物入库单;
3.根据发票与入库单编制的记账凭证;
4.其他账务处理资料。
(二)商业企业应提供按规定要求填列的《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税务资料。《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依据以下凭证、资料填列: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或海关完税凭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运费结算凭证;
2.货款结算凭证,即银行付款凭证回执单或承兑商业汇票、现金结算凭证;
3.根据发票和贷款结算凭证编制的记账凭证;
4.其他相关的账务处理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应提供按规定要求填列的《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税务资料。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应依据以下凭证、资料填列《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2.劳务款结算凭证,即银行付款凭单回执联或现金结算凭证;
3.根据发票与劳务款结算凭单编制的记账凭证;
4.其他相关的账务处理资料。
(四)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直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填列《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或《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工业生产企业购入水、电、气;
2.工业企业零星购进货物,直接用于生产耗用,并做相应成本费用账务处理的;
3.商业企业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购入初级农业产品;
4.一般纳税人从个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
(五)商业企业以物易物或以物偿债性质的购进货物,接受捐赠和投资性质的购进货物以及往来抹账情形下的购进业务,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下期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审查批件填列《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汇总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汇总表》、《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汇总表》的填列形式,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笔数逐项填列,但对财务管理规范,履行税收义务较好的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日小计汇总填列。
2.对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日小计汇总填列,但对财务管理不规范,履行税收义务不好的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确定,应按笔数逐项填列。按日小计汇总填列的企业,应按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凭证、资料装订成册备查。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购进货物专用发票金额或按规定允许计算抵扣的收购货物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同步的,按下列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对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连带运费)一次取得发票(指专用发票和允许计算抵扣的收购发票,下同),分次到货入库的,在购货发票所反映的货物全部到达入库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先到货后收到发票的,在收到发票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连带运费),一次取得发票,分期付款的,在购货发票所反映的价税款全部支付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先付款后收到发票的,在收到发票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对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劳务,一次取得专用发票,分次付款结算的,在购入应税劳务专用发票所反映的价税款全部支付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先付款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在收到专用发票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随同报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填列的《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或《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备查。
七、税务机关对《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和《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初步审查并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核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八、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完毕后,应从申报期内《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或《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中,逐期随机抽取一定的样本(最低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地区亦可全面核查),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九、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未严格按本暂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对违反规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是否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已注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购货退回或索取折让手续,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冲减销项税额。
十、本暂行规定从1995年8月1日起执行。在该暂行规定下达前,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的规定执
行。
附件:
1.《工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略)
2.《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