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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铁路工附业、多种经营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24号
失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9469)、(9470)明传电报通知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增值税,向其所在路局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 征收增值税的精神,结合沈阳铁路局的实际情况,现就1994年沈阳铁路局所属的工附业单位、多种经营单位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工附业单位征税问题
1.铁路工附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是指向所在路局所属运营单位、多种经营单位和其他工附业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销售给所在路局集体企业,以及其他路局所属单位和铁路系统外的企业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照章 征收增值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暂按附件列举的《沈阳市范围内铁路工附业企业名单》掌握。名单外的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铁路工附业单位应交的增值税,原则上由各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未办理税务认定登记的铁路工附业单位应纳的增值税由铁路分局集中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工附业单位应纳的增值税,由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铁路工附业单位1994年度对外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
二、铁路多种经营单位征税
1.铁路多种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认定手续。其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
2.铁路多种经营单位,从路内运营单位或工附业单位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如属内部调拨单,在1994年度可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1995年以后铁路工附业、多种经营单位征税问题,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