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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税一字[1994]323号沈阳地方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沈税一字[1994]32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沈阳地方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税一字[1994]323号

失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税务局辽税一[1994]1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额的处理办法,仍按我局沈税一字[1994]5号、13号、216号、30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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