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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税明传[1994]21号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通知》

09-29 辽税明传[1994]21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通知》

辽税明传[1994]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不含沈阳、大连):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通知》,为了便于新旧税制的比较研究,使新税制不断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新税制申报纳税的同时,应按旧税制计算申报应纳税额。现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附表要求,由计会部门按月上报省局计会处。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2.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二联)及填表说明3.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及填表说明4.计算机文件名及参数。

  附件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

  一、除下列单位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旧税制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盐税、资源税或工商统一税税额(以下称原税额)。

  (一)根据原统一免税规定,货物及应税劳务全部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如免税的福利工厂等;

  (二)主要从事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外贸企业计算原税额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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