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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个[1998]第37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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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8]第37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1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证部门支付给金融部门手续费征税问题

  金融部门向企业放贷时,要求企业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缴纳公证费用,公证部门将获得的公证费用按照一定比例以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给金融部门。对于金融部门获得的此类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公证部门负责代扣代缴。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1、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的在编律师、会计师等取得的与任职有关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编的律师、会计师实行工资、奖金、经费包干办法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承包经费总额的40%扣除有关费用。即:

  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费总额×(1-40%)一法定扣除

  以律师、会计师提取承包经费日所属的月份为工资、薪金所属月份;以票据方式报销视同提取承包费;一个月内多次提取的,合并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不在编的律师、会计师等实行工资、奖金、经费包干办法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征办法比照本规定第2条办理。

  三、关于未分配投资者收益征税问题

  个人以合资、合伙、入股等形式投资组建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协议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的留存后,应按投资额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

  但企业未在帐目上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购买宿舍、购买汽车和其它消费。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认定企业税后利润已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对于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和行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的电话费、交通费征税问题

  对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使用的公费家庭电话、公务用车被取消,而以电话费、交通费等补贴形式发给个人,对取得的电话费、交通费补贴并入当月个人工资总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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