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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发[1998]5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税款必须开具完税凭证的通知

09-29 辽地税发[1998]51号 我要评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税款必须开具完税凭证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8]5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据反映,我省部分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在代扣代收税款(包括税款、附加、滞纳全以及省局特别指定的收入,下同)时,不按规定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请各地立即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代扣代收税款必须按以下要求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一、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给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具有关专用缴款书),受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或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给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不准用发票或其他凭证代替税收完税凭证。

      二、完税凭证必须逐项填写,纳税人为个人,在必要时可在凭证上注明该纳税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完税凭证按纳税人分别开具,可"一票多税",分税种逐项填写。

      四、税收完税凭证,除征收税款外,不得用于征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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