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辽地税法[1998]23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下发后,省政府和省局都曾转发并提出了贯彻意见,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2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组织收入力度,严格依法治税。各级地税机关都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组织收入的力度,严格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年初确定的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加大执法检查的处理力度,巩固执法检查成果。今年全省税收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已近收尾,各地要抓紧时间进行整改,对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加大处理力度,不得走过场,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整顿税收秩序,维护税法尊严。
三、严格执行省局制定的减免税审批制度。《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管理制度》已经下发,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减免税审批权限、程序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税。
四、加强地方税收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在近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各级政府和地税部门自行调整和放宽了一些税收政策,对于违背税法规定的,省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都要依法进行纠正,难以纠正的要向省局报告。今后在经济工作中,凡遇到地方政府拟放宽税收政策,擅自决定减、免、缓税伺题,要向上级局法规管理部门请示报告;凡是涉及地方税收法规、政策的文件(包括地方党委、政府、政府各部门发文)必须报上级局法规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