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辽国税征[1998]1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更加有效地压缩滞纳欠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税务系统滞纳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1号)规定,偷税亦属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从所偷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计征滞纳金。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逐户核算应征、入库和欠缴滞纳金的数额,并随催缴税款通知书,通知企业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二十七条 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并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条 件及权限审批,从严掌握。
四、为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各地要将1998年新增欠税的滞纳金征收管理情况列入执法监察和征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汇总和通报。
五、对不认真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越权审批缓税免收滞纳金给国家税务税收造成损失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五十四条 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