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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及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09-29 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 我要评论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及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辽国税传[1998]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迅速贯彻执行。

      一、有关此次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问题: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文件精神,凡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入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从1998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货物及应税劳务全额补税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2.商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在1998年7月1日后考核期满的,应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凡六个月销售额达到90万元以上(含),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均可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考核期内销售额未达到90万元的,不再延期考核,应划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沈国税一字[1998]62号文件中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相应废止。

      3.小规模商业企业年销售额指标以1997年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合计数为准,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换算为12个月计算。

      4.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1998年7月1日起对划转企业停止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工作,改为按有关政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关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工作的具体要求:

      1.将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工作,是国务院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一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通,违者将受到政纪、法纪的严肃处理。

      2.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并由综合一科负责协调,及时将划转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市局。

      3.本次划转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7月1日至7月8日为企业自报阶段,此阶段小规模商业企业应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通告》要求,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划转手续。第二阶段:7月9日至8月25日为税务机关检查清理阶段,此阶段税务机关对应划转而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划转手续的小规模商业企业逐户进行检查清理。

      4.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省国税局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对商业企业纳税人税收状况及运输费用抵扣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于7月9日前将调查表、调查情况及第一阶段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

      5.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积极措施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面搞好这项工作,并耐心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今年8月25日前完成对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划转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此项工作的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局。

      6.市局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年度考核工作中,并将于9月份组织对各主管税务机关划转工作进行验收,对不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或不按市局规定时间完成此项工作的单位,市局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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