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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所字[1996]321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政策性贷款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国税所字[1996]321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政策性贷款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所字[1996]321号

全文有效

呼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呼国税所字[96]241号请示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及与有关部门认定,现就你局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地方政府进行政策性住房业务的,就其付给资金管理中心利息收入95%的部分后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对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所从事业务现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资金融通业务,不属于国税征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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