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内地税字[2006]178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6]178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字[2006]178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6]17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7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有关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补贴资金,并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发展新用户,我区部分通信公司相继开展了以下优惠活动:

  (一)以用户话费保底、预存话费等形式向用户赠送手机;

  (二)以用户话费保底、预存话费等形式向用户租赁手机,租赁期满后手机归用户所有;

  (三)以低于面值折价销售有价卡(神州行充值卡、缴费卡、IP记帐卡),而用户实际是按面值消费;

  (四)预存话费优惠活动,即用户按要求预存话费后即向用户赠送一定面值的话费;

  对个人在以上优惠活动中取得的所得,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