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地税[2006]177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将本辖区的货物运输企业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数量,及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的使用数量(统计2006年下半年),于2006年6月25日前上报区局。
二、新版《货运发票》于2006年8月1日启用,旧版《货运发票》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