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06]3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25日
自治区各保险公司: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已明确,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3500元。自治区政府余德辉副主席在近日召开的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可比照个体工商户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以上两项政策的出台,均是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积极争取的结果,为减轻营销员税负、促进营销队伍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各保险公司要将本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保险机构,并尽快与税务部门协调,争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在协调中有何问题,要及时向内蒙古保监局反馈。
附件:(略)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