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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署发[2006]26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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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6〕26号

全文有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单位:

  2005年1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5〕301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强化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为认真贯彻《办法》,结合我盟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盟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其他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盟财政局负责编制盟本级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盟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所需经费,按收费项目征收额的2-4%从预算中予以安排。非税收入征管实行收缴分离和票款分离的管理制度,由执收单位开具票据,财政统收、统管非税收入。具体运作流程由盟财政局制定印发。

  二、非税收入征管实行收缴分离和票款分离的管理制度后,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一律取消收入过渡账户,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各执收单位所需收费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购薄统一到盟财政国库收付中心领购,收费、罚没款票据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三、未经批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各执收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等收费,以及执收单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开展各类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不得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四、对检举揭发执收执罚部门不开具票据收费的,财政部门查实后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全部奖励检举人,超过500元部分在500元基础上按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执收部门擅自收款的,按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执收部门将收费收入转入“小金库”的,按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受理部门要为检举人严格保密。

  五、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此通知下发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盟财政局、监察局关于锡林郭勒盟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票款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1)7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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