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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流字[2005]1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国税流字[2005]19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5]19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地税局是否需要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各盟市国、地税局协商确定。

  二、凡经协商实行代征的地区,由盟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照有关规定签定代征协议,并通知所属旗县级主管国、地税局执行。主管国税局应按月将代征地方税费的入库信息传送主管地税局,信息传送的具体方式由盟市国、地税局协商确定。

  三、经盟市国、地税局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要加强信息沟通,防止税费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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