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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税[2014]237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农村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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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农村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

内财税[2014]2377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31日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农村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对个人从农村牧区信用社、基层供销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执行。

  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1994]第368号)第二条的政策表述,由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替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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