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失效

2014年11月5日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方法,公平税负,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税收征管的不断深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地税字[2014]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方式,体现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征税原则,同时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6号令)合理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在此基础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认真调查测算,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征管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四)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第三条 上述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采取核定月营业额(销售额),按照营业额(销售额)不同分行业确定附征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核定月营业额(销售额)×附征率

  行业附征率应按《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执行。

  第四条 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项目的,按不同经营项目确定附征率。不同经营项目之间收入难以划分的,按当期核定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的经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计算。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代开发票金额的2%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从事交通运输业的所得按代开发票金额的1.5%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除以上项目以外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对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委托代征单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告知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未到期的,本次调整可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统一编号为BG-2014-01。《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地税字[201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