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内国税征字[2000]12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征字[2000]12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国税征字[2000]12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征字[2000]12号

全文有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请示》(国税征字[200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65号国税发[1997]65号和国税发[1997]88号国税发[1997]88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作为全区国税系统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地区。试点范围应在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目前已使用收款机的商场、超市等进行试装,并认真总结经验,根据管理能力,待条 件成熟后,逐步扩大推行范围。在具体组织和实施过程中,要主动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周密安排,确保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