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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计函[1999]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国税计函[1999]8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计函[1999]8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3)(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国税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各地在税收票证工作中所反映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票证使用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区局现正在组织印制。明年元月份发放各地,全区从2000年3月1日起,必须一律使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二、根据《通知》规定,全区从2000年起新印制和使用的各种税收票证,其印制年代使用4位数表示,如2000年印制的票证,其字号中的印制年代为“2000”;2000年第一次印发的税收票证,其字号中的印制年代为“2000”。计算机填开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和完税证,字号中的印制年代一律打制“2000”。各级税务机关在填开的《票证领用通知单》、《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的登记等字别字号的填写,必须完整、详实,不得省略。

       三、在税收票证核算中,各种税收票证年终的“本局结存数”和“所属结存数”,必须结转下年本局结存的票证除在帐簿登记票证名称、字别外,必须登记起止号码;所属结存的票证只登记票证名称、字别,不登记起止号码。

对于停用准备销毁的票证,必须在结转下年以后,再作停用的帐务处理,待销毁后,在“销毁栏”登记销毁票证的数量及起止号码。

       四、1999年度自治区国税局所印发的税收票证,除计算机使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和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领据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完税分割单2000年继续使用外,其他税收票证一律停用。

       凡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规定停用且不再使用的各种税收票证,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清理销毁,1999年度区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要在2000年3月底前清点销毁。税收票证的销毁必须严格按照区局制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章 规定实施。

       五、1999年度《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的编报,一是按照1998年会统年报表的表样编制《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并随税收会统年报一并用网络传送区局;二是按照区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附件15《税收票证用存季报表》的表样编制《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于2000年1月20日前用网络或邮寄方式上报区局。

       各地上报的《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的各栏目数据必须真实,表间关系平衡,并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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