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呼市国税流字[1999]第16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18日
各旗县区国税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呼市国税流字[1999]第56号文件精神,针对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分支机构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还须提供以下资料后,方可办理认定手续。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总机构给分支机构出具的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的经济担保书;
(三)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的批文;
(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在经营地纳税的证明。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