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办理转正手续的补充通知
呼市国税流字[1999]第15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18日
各旗县区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市国税流字[1998]128号)的规定,要求各局以公告的形式督促增值税临时一股纳税人到期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现做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临时一般纳税人自临时期截止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科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征收局接到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表》和相关报表、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于5日内上报市局,
(三)在市局审批期间,暂停对申请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给。
(四)对于审批予以转正的企业,要求企业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持转正审批表到市局重新加盖"一般纳税人"条形章;对于不予转正的企业,各征收局及时对企业做好各项转小结算工作;对于逾期未办理转正手续的企业,视同企业自动转小。
(五)截止1999年10月31日仍未办理转正手续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务必于1999年11月30日前办理,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