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清查清退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9]1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内国税监字[1998]307号)、《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内价检发[1998]12号)、《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内价检发[199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国税系统收取发票保证金情况进行清查清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时限全区国税系统,历年来收取的发票(专、普票)保证金均属清查范围,对超范围、标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已计利息(利息按现活期利率计算)全部退还纳税人。此项工作由各盟市组织实施,并于6月底以前结束。
二、政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需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收取发票保证金的标准:每本200元,最高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对其它原因形成的无法清返的发票保证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清退发票保证金,涉及资金数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掌握清退范围,周密组织,做到行动坚决,蹦彻底,手续完备,并按《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普通发票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暂行)》进行登记入帐;全面核算。
各盟市局务于清退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此项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局。
(二)缩小发票保证金收取范围后,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领售发票环节的审批,加强对已发售发票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在落实税源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强化纳税入户籍的日常控管,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提高发票管理的水平。